一、繳納方式:
- 第一類和第四類被保險人應自付的保險費(含本人及眷屬),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
- 第二類和第三類被保險人應自付的保險費(含本人及眷屬),須由被保險人按月向自己的投保單位繳納;但投保單位徵求被保險人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同意後,也可以向被保險人一次預收3個月或6個月的保險費,並應掣發收據。
- 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的保險費(含本人及眷屬),健保署會在每月月底寄發前一個月的繳款單,請依帳單背面提供之繳款方式繳納。
二、繳納期限: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每月份應該繳納的保險費,要在次月底前收繳;若無法於期限內繳納,最多可以寬限15天。逾期之繳款單仍可至代收健保費之金融單位繳納,但健保署會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