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松山區公所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製作目錄,記載資訊之種類、內容要旨、作成或取得時間及保管期間、場所。於網站主動公開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 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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