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項福利措施補助對象如下:
一、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二、其他符合下列(一)到(三)規定之老人:
(一)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天)。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三)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貳、補助額度:
每人每月至多補助826元(中央健康保險署第六類保險對象自付額),低於826元者核實補助。
参、申請恢復補助作業:
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經社會局停止補助之受補助人,於符合補助資格後,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恢復補助。申請恢復補助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
相關資料,歡迎民眾上社會局網站,或以電話直撥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查詢,社會局另提供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6~6968,供民眾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