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身分證正本。2.災害發生日以後戶籍機關開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3.金融機構帳戶影本。4.有關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斷書、醫藥費收據等)。5.水災火災震災有關證明(如火災證明書、住屋或傢俱毀損相片等文件)。6.申請人與具領人不同時,須檢附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