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役期
(1)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1年
(2)83年次至93年次役男:4個月
(3)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1年
2.83年次至93年次役男應受4個月軍事訓練,申請指定役別服替代役依內政部役政司公告方式辦理。
3.如家庭情況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本款請洽本所兵役課分機:770詢問)
註:有關替代役相關問題請洽本所兵役課承辦人,電話02-87878787分機: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