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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114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

(一)二級上將:70歲(民43年出生)。

(二)中將:65歲(民48年出生)。

(三)少將:60歲(民53年出生)。

(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55年出生)。

(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63年出生)。

(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68年出生)。

(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77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4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