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為民服務,促進調解功能,疏解訴訟糾紛,民眾如有民事或刑事告訴乃論糾紛,可向本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茲介紹如后:
一、調解受理事項:民事及刑事告訴乃論糾紛事件。
二、聲請調解方式:書面聲請
將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及請求調解事件之內容等,詳細填明聲請書內,向本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聲請書表可逕請向調解委員會索取或透過「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
三、調解管轄:
(一)雙方當事人均在本區居住(非以戶籍所在地為依據)者,應向本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依下列規定管轄:
1.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刑事事件應向對造人(被聲請人)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經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調解效力:
雙方當事人間之爭執,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製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具有執行名義,當事人不履行時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五、聯絡電話:
服務電話:(02)8787-8787轉201、202,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傳真電話:(02)8787-1364
六、本區調解委員會主席及調解委員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