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弟在營服役(含替代役),家中生活困苦,如何辦理扶助?
1.役男服兵役期間,政府對於需要生活扶助之家屬,經核列為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申請生活扶助須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1)現職薪資證明(或記載薪資之在職證明書),自述無工作者需檢附勞投保資料表。 (2)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罹患3個月內無法痊癒之重傷病致無法工作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4)低收入戶卡、榮民就養證明、安置機構收容證明、在學證明(或有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 (5)受領家屬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6)如遇特殊情形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踨證明…等)。 2.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徵集入營接受軍事訓練達2個月者,按其役期長短及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3.臺北市政府兵役局於網站首頁建置「役男權益-役安網」線上申辦e指通,歡迎多加使用。 4.有關生活扶助相關問題請來電本所兵役課(02)87878787轉分機770向承辦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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